民法典第707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融資租賃法》規定,第19條,租賃物的所有權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