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成都人才住房政策

成都人才住房政策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國家中心城市創新要素供給、產業生態培育和產業水平提升人才安居工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執行。

成都市城鄉房地產管理局2065438+2007年8月3日

國家中心城市創新要素供給、產業生態培育和產業水平提升人才安居工程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和意義)為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區域帶動力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快建設充分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努力為各類人才提供住房服務,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細則所稱人才安居工程,是指利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或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提供的住房服務。人才安居工程的適用對象包括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的人才,以及在產業新城(工業園區)就業的產業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職責分工)由市組織部牽頭,會同人社部門制定人才公寓建設需求計劃;由市人社部門牽頭,組織、宣傳、科技、教育、文創、民政、社科等部門配合,負責認定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的人才資格和產業高技能人才資格,確定《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的人才類別。

市經信部門在農業、商務、物流等部門配合下,負責制定工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建設需求計劃,確定工業新城(工業園區)企業。

市國資部門與市政府牽頭開發公司,負責錦江、青陽、金牛、成華、武侯、龍泉驛、青白江、溫江、新都、雙流、郫都區(以下簡稱11市區)的房源建設和籌集。其他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住房建設和籌集工作。

市房管部門牽頭統籌管理人才安居工程相關工作和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建設。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人才安居工程的具體工作,包括住房資格確認、住房出租出售、後期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住房生活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居住方式)人才居住方式包括人才購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賃購買、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用房租賃、人才自建公寓租賃或倒班用房租賃等。

第五條(購房支持)住房限購期間,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重大投資項目和高端人才,經所在地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後,可不受戶籍和社保繳納時限限制。

第六條(人才公寓)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目錄》A、B、C、D類標準的人才,可申請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賃期限為5年,租金標準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人才和項目情況及市場租金的壹定比例確定。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滿5年後,可申請按入住時的市場價購買,購房後5年內不得出售。

第七條(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產業高技能人才可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申請租賃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租金標準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企業、項目情況和市場租金的壹定比例確定。

第八條(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城市規劃和土地出讓管理的有關規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誰建誰管”的原則,提供給本單位基礎人才出租。

第九條(住房面積標準)人才公寓建築面積標準為60-120平方米。《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A、B類人才住房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C類人才不超過90平方米,D類人才不超過60平方米。工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35-120平方米。

第十條(住房方式的選擇)同時符合多種住房方式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只能選擇壹種。

人才公寓租賃期間人才類別發生變化的,可按調整後的類別提出申請,審核後的次月起調整相關標準,累計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壹條(不重復享受)本市人才安居工程及其他住房優惠政策(房改、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優惠等。)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章準入、申請和審查

第十二條(人才公寓入住條件)申請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A、B、C、D類標準並經人社部門認定;

(二)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本市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準入條件)申請租賃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留學回國人員的學位必須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或中級技術職稱、高級職業資格並經人社部門認可;

(二)與新工業城(工業園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本市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信息平臺)市房管部門會同人社、經信部門和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建立全市統壹的人才住房信息平臺。通過人才住房信息平臺,可實現人才住房網上申請、各部門分類受理、住房租售、後期管理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條(申請流程)各類人才通過人才住房信息平臺進行網上註冊,填寫相關信息。註冊成功後,根據準入條件提出人才住房申請,並提供身份證、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住房申請表》、勞動合同以及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的相關證明材料(學歷、職稱、產業高技能人才)。

各類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請材料向轄區(市)縣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市)縣房管部門將其信息錄入人才住房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審核流程)區(市)縣人社部門對符合《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的人才和產業高技能人才進行資格認定,確定人才類別,審核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區(市)縣經信部門對產業新城(工業園區)企業進行認定。區(市)縣組織審核人才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區(市)縣房管部門對人才自有住房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資格公示)經批準的人才名單及相關信息通過人才住房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由轄區(市)、縣房管部門確認人才住房資格。

第四章住房籌集

第十八條(籌集住房)通過新增土地建設、存量房轉換、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建設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住房,並納入全市統籌管理。新增土地用於建設產業新城(工業園區)人才公寓和配套住房項目,主要由政府組織成立全資開發公司,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建設項目要市場化運作,融資、建設、管理要專業化、市場化。

第十九條(選址布局)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重點保障。產業新城(工業園區)人才公寓及配套住房要按照產城融合理念和城市綜合社區建設要求,優化項目選址布局,完善各項功能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精心組織,確保項目質量。

第二十條(配套服務)各區(市)、縣及相關部門應當在人才集中的居住區采取引進人才創新創業平臺載體等服務措施,促進人才的培養和發展。

第二十壹條(市場租金標準)人才公寓、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由房屋所有權人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確定。人才租賃公寓和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用房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由人才所屬區(市)縣財政承擔。

第五章房屋出租和出售

第二十二條(住房統籌)11市區的住房,由市房管部門根據住房申請安排到各區房管部門,11市區房管部門接收住房後組織出租和出售。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郊縣(市)由當地房管部門自行租售。

第二十三條(組織租賃)各區(市)縣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組織租賃:

(壹)申請人按人才類別由高到低依次報名;

(二)人才類別相同的報考人員,通過抽簽確定順序;

(三)各區(市)縣根據本地產業發展定位,確定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銷售價格)人才公寓的銷售價格為人才遷入時的市場價格。由房屋所有權人單位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並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購買住房)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滿五年後,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條件,經審核通過績效考核的,可申請購買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請購買的有效期為租賃期滿5年之日起6個月內。到期未提出購買申請的,應退出人才公寓或按照市場租金繼續租賃。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建立人才安居績效評價機制,以人才在職工作和貢獻為評價要素,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按年度對用人單位和人才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是否繼續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退出管理)在產業新城(工業園區)租住人才公寓或配套住房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應當收回所租住的住房:

(壹)人才身份證明文件被撤銷,或經評估不符合繼續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

(二)違法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擅自轉租、轉借他人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累計6個月未支付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超過6個月未實際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條件;

(七)婚前,夫妻雙方以個人名義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配套住房的,婚後應退出其中壹方;

(八)有其他違反有關政策法規行為的。

申請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期間在本市購買住房,不再符合相應人才安居條件的,應立即退出所租住的住房或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過渡,但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違規處理)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證明材料等非法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應立即收回房屋,追回違規享受的減租或免租。雇主應負責收回租金。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收回,雇主應在支付預付款後負責向有關申請人追索。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壹經查實,將在成都市人才住房信息平臺和市房管部門網站公開披露,並抄送成都信用網和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二十九條(責任追究)人才安居工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審核、住房籌集、租售管理等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制定要求)各區(市)縣參照本細則制定本轄區人才落戶辦法。

第三十壹條(有效期)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青白江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