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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公證有什麽好處?沒有公證無效?

問題:出租人名下有壹項商業服務,想出租出去。過去出租商業服務時,租期屆滿,出租人聯系不上,不代表繼續租賃。導致其無法聯系承租人解除合同,將經營服務出租給他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能否通過申請房屋租賃合同公證解決上述可能復發的問題?如果沒有公證,出租人是否有權采取自救措施?哈爾濱公證處丁龍公證員回答:1。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在哈爾濱公證處公證。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公證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第二,房屋租賃合同公證可以為出租人依法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房屋租賃合同申辦公證有利於確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合法有效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公證,公證機構可以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審查,證明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避免當事人因合同效力發生糾紛。2.房屋租賃合同的公證可以成為出租人因承租人違約而合法自救的重要公證法律保障。租賃期限屆滿,如果出租人因承租人既不續約也不搬出,無法取得聯系而無法尋求自救,哈爾濱市公證處也將因雙方租賃合同未經公證而無法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保全證據公證。但如果當事人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公證,並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協議)義務時,願意接受房主單方面、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諾。哈爾濱市公證處可以在出租人的申請下對保全證據進行公證,出租人可以通過自助方式取回出租的房屋。3.哈爾濱市公證處丁龍公證員提醒出租人,如果有條件,租賃合同雙方最好到公證處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公證,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出租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日後尋求自助提供法律公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