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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院前醫療急救,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病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在患者被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前,由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壹指揮調度,實施的現場搶救、途中急救和監護等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絡醫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救站(點),是指醫療機構中根據相關規劃設置的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等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單位。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將院前醫療急救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健全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需求相適應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體系。第五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國土資源、價格、規劃、交通運輸、旅遊、紅十字會、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六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整合院前醫療急救相關信息和資源,建立院前醫療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揮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的基礎平臺。第七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社會急救技能培訓和急救知識宣傳活動,建立信息平臺,指導公眾自救互救。紅十字會應當依法開展醫療急救知識的普及和初級衛生保健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急救知識和基本急救技能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在專業組織的指導下,開展適合學校實際情況和學生特點的針對性訓練,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網絡、新聞出版單位、公共場所和旅遊景點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公共衛生知識、常規醫療急救知識和其他應急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第壹時間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第八條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益性捐贈和誌願服務,支持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參加院前醫療急救的誌願者應當接受紅十字會和市急救中心的相關專業培訓,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和管理,遵守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標準和行為規範。

受捐贈單位應當將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和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對在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體系建設第十條本市應當建立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及其急救站(點)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急救站(點)的比例。

該市積極推進陸、水、空全方位立體救護網絡建設。第十壹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制定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明確急救站(點)的設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保障急救站(點)的建設用地。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在半徑三至五公裏範圍內至少設立壹個急救站(點),用於救護活動;人口密集地區每20萬人設置壹個急救站(點)。其他地區,每個建制鎮(街道)配備壹個急救站(點)。

急救站(點)的配置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急救網絡醫院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醫院專科設置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被指定為急救網絡醫院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醫生和護士;

(二)配備符合配置標準的救護車、車載設備、急救藥品、醫療器械;

(三)有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體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急救醫療資源短缺的地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當地鎮(街道)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承擔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未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的名義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