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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增強急、危、重傷員在事發現場和送往醫院途中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急救醫療是由各級人民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急救醫療遵循統壹調度指揮、就近分區、就地快速救治、尊重患者意願、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及其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第五條公安、交通、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壹)公安交通部門對執行社會急救醫療任務的車輛應當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允許其使用平時禁止通行的道路;

(二)交通管理部門對執行社會急救醫療任務的車輛,免收過路、過橋、過隧道等費用;

(三)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承擔社會救助對象的社會急救醫療費用。

電信單位應當保障社會急救醫療通信網絡暢通,提供必要的設備、信息和技術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以財政撥款為主、社會捐贈為輔的社會急救醫療服務專項資金。社會急救醫療專項資金必須用於急救醫療網絡建設、人員培訓、設備設施配置和維護。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資助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第二章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急救中心,承擔下列工作:

(壹)設立“120”急救醫療急救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二)收集、處理和存儲社會突發事件信息;

(3)建立急救網絡,劃分網絡醫院急救範圍,制定急救計劃和方案;

(四)組織協調急救網絡醫院對急、危、重傷員實施急救醫療;

(五)指揮群體性活動和突發災害事故的醫療救治工作;

(六)開展急救醫務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急救醫學研究。

社會急救“120”、公安“110”、消防“119”、交通“122”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第八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由下列醫療機構組成: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省級醫院;

(二)市、區、縣(市)人民醫院;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中心醫院、企業醫院及其他符合社會急救醫療條件的醫院。第九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照規定配備合格的社會急救醫務人員;

(二)按規定配置急救醫療設備、器材和藥品;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院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進入社會急救醫療網。第十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服從統壹調度和指揮,承擔急救範圍內的急救醫療任務,接受其他求助電話;

(二)接受轉送的急、危、重傷員,支援鄰近地區的緊急醫療救治;

(三)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急救技能培訓、急救醫學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

(四)實行統計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做好急診醫療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存儲和上報工作。第十壹條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遊泳館、景區、礦山、大型商場、娛樂場所等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業或者群眾性救援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第十二條事故現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救助急、危、重傷員,機動車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員。第三章社會急救醫療管理第十三條“120”電話是社會急救醫療急救專用免費電話。禁止幹擾“120”緊急醫療急救電話。第十四條急救中心接到緊急求助電話後;指令應在1分鐘內發出,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收到指令後;應該在3分鐘內離開汽車。

急救醫務人員應當就近、就地、立即救治急、危、重傷員。急、危、重傷員或近親屬已明確治療醫院的,急救醫務人員應將患者送至指定醫院。第十五條急救車輛應當配備統壹的急救醫療標誌。值班救護車不得執行非緊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