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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麽手續?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壹戶籍的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或者戶口簿、單位證明。有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相應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以下證明:

(壹)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屋拆遷申報表,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房產買賣發票及其復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產權證及其復印件;

(二)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房改的,提供與單位簽訂的集資或房改合同(協議)、購房票據及其復印件;

(三)職工自建或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的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及其復印件,有償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和城鄉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已付發票及其復印件。

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職工償還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應當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還款對賬單(需加蓋銀行印章)和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十六條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從業人員,應當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七條退休職工,提供下列證件之壹:

(壹)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職工退休審批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復印件,或者勞動鑒定委員會為傷病職工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轉出本市且戶口遷出的,提供轉出委托書及其復印件,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條非戶籍員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壹條住址在城鎮或者農村的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出境定居的職工,提供戶籍註銷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及其復印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1000元以上的,還應當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關於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及其復印件。

繼承權、受遺贈權有爭議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轉移的,提供員工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員工再就業證明。

第二十五條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及其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參軍、上學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入伍、上學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相關部門證明、職工實際負擔情況、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及其復印件。

參考鏈接:/view/72700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