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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百個業主把房子租給酒店,遇到了什麽問題?

開元新城酒店數百名業主來到長沙縣天華路開元新城酒店,想拿回自己的房子,卻被告知拿不回來。原來酒店和他們的合同裏有壹個“永久使用”條款。當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星沙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參與協調。

車主李女士是嶽陽人,家住星沙。她告訴記者,她已經第二次維權了。

2006年6月21日,李女士購買了兩套55平米的房子,作為“酒店式公寓”回租給酒店。“對方承諾每套房子最低保底收益為1380元/月,按照營業額收益分成50%和50%。”李女士說,合同簽的是10年,“但我壹直沒拿到壹分錢的分成,房租也拖欠了兩年。”

今年6月9日10,李女士等業主來到酒店維權。經過政府部門協調,業主拿回了部分租金。

這壹次,雙方簽訂的合同於2017 12 17正式到期,大部分業主不願意租給酒店,於是開始維權。

就此事,記者找到酒店壹位負責人鐘女士,她表示壹切由政府部門和派出所處理,拒絕回應。

根據某業主與酒店簽訂的合同,其房屋位於18層,建築面積56平方米。第壹次合作期限為10年,從2007年2月18日至2006年2月17日。該協議第七條第七款規定,甲方(酒店)擁有該房屋的永久管理權。

“我們的房子都是兩證齊全的,但是現在都收不回來了。”李女士說,她和酒店合作的時候是別人介紹的,沒有仔細看合同。

開元路社區居委會吳主任表示,他們已經多次協調此事,“產權式客房、公寓式酒店”需要進壹步規範。

律師聲明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因此,如果在此次事件中有永久租賃期限的約定,顯然與現有的法律規定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