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成立公司辦理稅務登記證所需資料:
(壹)《稅務登記表》1份(國稅、地稅聯合認證2份
(2)稅務文件所附資料清單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和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分別提供相應證明(以上復印件均為1,2份由國稅、地稅聯合認證)。
(5)會計人員身份證、會計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六)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7)相關合同、章程、協議65,438+0份(國稅、地稅聯合認證2份)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1(國稅地稅聯合證明復印件2份),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1也可提供。
(9)納稅人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需提供1份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2份聯稅、地稅證明)。
(十)重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重組改制批準書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國稅、地稅聯合認證復印件2份)。
(十壹)1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復印件(國稅、地稅聯合認證2份)
(十二)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國稅、地稅聯合認證復印件2份)。
1.企業基本信息表
2.生產設備和工藝路線簡述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的名稱、產品標準和用途。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準設立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國稅、地稅聯合證明2份)。
二。稅務登記證變更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變更;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
(4)變更後的代碼證復印件(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
(5)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6)外經委批復和批準證書復印件(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7)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復印件;
特殊事項:
(8)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9)經濟性質、股權、註冊資本或出資比例變更:股權轉讓協議復印件、驗資報告(註冊資本變更需提供)。變更後的出資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稅務登記證);
(10)地址變更:房屋、土地、車輛、船只登記表;企業變更營業地址的證明;
(壹)自有房產的,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b)出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11)個人獨資(合夥)企業變更為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反之亦然)時,應在原分支機構納稅並繳清發票和稅務登記證後,再按以下規定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①國稅:憑《稅務事項通知書》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2)地稅:憑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內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反之亦然)的,當地稅務也按上述要求辦理。
三、壹般出口退稅申報材料有:
(1)外貿企業采購合同和生產企業非自產出口貨物采購合同,包括購銷合同項下簽訂的補充合同;
(二)出口貨物清單;
(三)出口貨物艙單;
(4)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收據、郵政收據及承運人出具的其他貨物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