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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海口個稅起征點

(1)居民個人綜合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為每壹納稅年度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月收入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營業收入

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費用減少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收入

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各項所得的數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政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