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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租這個房子。怎麽才能強行拿回來?

法律分析:不能強行收回租住的房屋。租賃期間,業主壹般無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即使租賃期限屆滿或者業主有理由依法收回房屋,也不能自行采取強制措施收回房屋。收回房屋,應事先告知承租人,並給予必要的時間找房搬遷。承租人接到通知後,應積極找房,及時搬遷。雙方不能就房屋收回達成協議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解決。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4)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五)公有住宅用戶無正當理由閑置房屋超過6個月的。(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租賃房屋。(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追償的其他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