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財稅[]36號):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以下簡稱“營改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營業稅納稅人全部納入試點範圍。
二是壹般納稅人出租當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按照3%的扣繳率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不動產(不包括個人出租的住房),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其他個人將其房產(不含住房)出租的,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是在計算納稅人營業額時,因繳納營業稅後的壹筆退款而扣除營業額的,應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或從納稅人未來應繳納的營業稅中扣除。同樣,當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建稅、附加費也可以申請退稅,但要註意,租房時貼花按合同金額繳納的印花稅,按規定是不能退稅的。
第四,住房租賃營改增雖然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稅收壓力,但對於高租金來說只是杯水車薪,需要社會進壹步發展和規範,才能更好地改變目前的住房租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