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法院受理公房租賃權變更的問題
公房承租人死亡,有關人員就租賃權的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糾紛的,法院壹般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由公房出租人或物業公司先行認定/指定。新承租人確定/指定後,相關人員對其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受理。
二、原承租人死亡後,哪些* * *同居人可以繼續租住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壹條第(二)項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實施意見(二)》第十二條規定,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的,原同居人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方可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也有資格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1.在本市無固定住所,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室友結婚,在公房實際居住、生活滿1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上學、服刑等原因,戶口在原承租人生前遷出原承租人公有住房,但在原承租人生前實際居住在該公有住房,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3、因生活困難等原因在其他地方租房或在其他地方居住並遷出原承租人現居住的公有住房,但戶口未遷出的。
3.如何確定多個符合條件的居民何時申請成為新租戶?
首先,* * *同居人同意向出租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姓名,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按照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根據別處住房情況,此處居住年限);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根據別處住房情況和在此居住時間長短)。
四、在公有房屋拆遷中,原承租人死亡的,補償協議主體的確定。
這裏的同居人應該先協商變更承租人,變更後的公房承租人是補償協議的主體。同居人協商不成的,公房出租人應當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協商結果書面確定公房承租人,確定的公房承租人為補償協議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