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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不滿半年怎麽辦?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發放,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日期1年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的辦理和妳在當地居住的時間關系不大;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其中育齡婦女還應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好像租賃合同(附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3.所購房屋證明和房產證。

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單位

從業證明包含法人相關信息。

以上2、3、4項只需提供壹項。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妳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能申領居住證。壹種是住半年以上;二是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自願向公安派出所報案或者公安機關通過采集、享受等方式取得居住、就業信息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招聘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出租房屋、用人單位提供的宿舍或者公民實際居住的學校。連續就讀是指取得學籍,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