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從事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該政策規定: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的行為。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
處理程序:
1.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填寫待銷售的具體資產或收取本金的資產。在“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填寫相應信息。填寫銷售金額或出售資產價格的本金,稅率選擇0%,稅額選擇0。
3.開票信息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及附頁資料時,申報表附頁資料中不填寫“已出售資產銷售額”。但應附簡要說明,說明所售資產的銷售金額等信息;“價格本金”反映為應稅服務扣除項目。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復印。
4.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受理納稅申報。
相關要求:
1.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審核和後續管理。
2.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參與綜合征管軟件“臺票比對”時進行審核保存。
3.將申報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辦公室反映。
具體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行增值稅防偽稅控壹機多票系統的公告>的通知》(國稅發〔2006〕7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