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導致私有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
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產生約束力。
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已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
也就是說,該原則適用於抵押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