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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地產定價和資本增加相關的稅務問題

營業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取得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取得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2.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受贈方利潤分配,* * *分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屬於1情況的,就取得的固定利潤按5%的稅率繳納“服務業-租賃業”營業稅,並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附加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妳應該是第二種情況。不征收營業稅,就沒有城建稅。

財產和行為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規定,以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買賣。投資者應按房屋評估價繳納4%的契稅。

產權變動過程中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產權轉讓文書的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合同或者協議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根據有關規定,以房屋投資聯營,投資者分享投資利潤,分擔聯營風險的,由房產所有人按照房產的計稅殘值征收房產稅。對於房屋投資,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擔聯營風險(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房產稅應由投資方按照收取的固定收益的12%征收。

如果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擔聯營風險(是以聯營的名義獲取房屋租金),投資方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房屋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獲利並承擔聯營風險的,根據有關規定,實際使用者應無償為納稅人繳納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當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實際情況,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後投資企業,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評估增值所得用於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時有收入的,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也就是說,投資的時候不用交個稅,但是如果將來轉讓股權,如果增值了就要交個稅。

簡而言之:流轉稅(即營業稅、城建稅等。)不可用。暫時沒有個人所得稅。過戶過程中有契稅和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都有,但是要公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