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區無住房;
3.申請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量化分數(去年分數)達到規定分數。
法律依據:第三條(壹)除上述規定外,在領取補貼期間,通過信息系統定期核對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情況。(二)按照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和市場租賃補貼管理的有關規定,區住房保障部門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和市場租賃住房補貼進行全面審核,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享受補貼的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願申報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3)對審核中發現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要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供有關部門查詢,該家庭五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