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壹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另壹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責任,但如果壹方當事人違反了這壹原則,另壹方當事人就會受到損害。
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名稱和住所。
2.房屋條件: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性取決於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裝修設施和狀況。
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期間。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房屋用途由規劃部門在建設時確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5.租金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為取得房屋壹定期限的使用權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對價。租金可以用現金、支票、匯票等支付。租金的支付期限由雙方自由約定。
6.房屋修繕:為保證房屋在租賃期內始終處於安全適用狀態,雙方應約定租賃期內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想到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