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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實施的時間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1]

2021 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和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控制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近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授權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新興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資源,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進行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四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利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九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

第二十四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督促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在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采礦、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價。

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結果的監督和核查。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不得篡改、隱匿或者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

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貨物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具有危險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八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淘汰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重大危險源、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其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和疏散通道,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禁止占用、鎖定或者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起重、動火、臨時用電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註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因從業人員異常行為引發事故。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第四十八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方、承租人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承包的建設項目全部分包給第三方或者拆解後以分包名義分包給第三方,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生產安全責任保險。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九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應急管理部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審批(包括審批、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事項,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經過檢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