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民法典》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壹)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的;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或者幹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由於出租人的原因,第三方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4)不適當地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