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