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自己提取,但提取額度有壹定限制。有限制,提取金額不超過職工申請提取時繳納的住房租賃金額;購買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備案時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月余額;購買再交易住房時,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過戶後房屋所有權證出具時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月余額;購買單位房改或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簽訂時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月余額;購買安置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開具購房發票或收據時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月余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2個月內償還的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