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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開發票應該簽協議還是直接報銷?

私家車共享的話題從來沒有停止過,我也沒辦法。畢竟這種事情在企業中時有發生。

有的部門天天在外面跑,自己開車更方便。公司應該給我報銷油費,過路費,停車費嗎?

肯定是業務費用,屬於公司的,應該核算報銷。但是共享私家車這個話題真的太敏感了。

因為個人車輛產生的這筆費用確實太容易區分公與私,我們知道私的費用,無論是會計還是稅務處理,都是不允許提交公司報銷和稅前列支的。

加油票等發票容易造假。很多企業會發現壹些因私開支取得的發票,甚至虛開壹些加油費的發票要記到企業賬上。主要目的是虛增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規避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基數。

我們來看看實踐中壹般都有哪些車費!

單位自有車輛

2013、1年8月以後,壹般納稅人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專用於不可抵扣範圍(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的車輛除外。).

所購車輛按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折舊費用計入會計相關成本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符合要求的費用,如汽油費、過橋費、停車費等。,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費用,必須符合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的要求,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租賃車輛

企業從租賃公司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租賃汽車,並與其簽訂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的,可以在承租人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關費用。

可以扣除的費用包括:

(1)企業根據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賃費用。

(2)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由承租方企業負擔的修理費。

(三)租用車輛發生的汽油費、過路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不能從租車中扣除的費用包括:

應由車主承擔的車輛相關費用,如車輛保險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私家車共享

車輛歸個人所有,但由公司用於生產經營。雖然實際都是企業使用,但是如果沒有租賃合同,很容易引起糾紛。

實踐中,各種相關費用票都是以個人為首,很難作為企業費用處理。建議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明確各種費用的負擔。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迪達國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關於支付給投資者及其他個人的資產費用所得稅處理:

納稅人支付的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使用費,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個人的房屋、車輛、設備等相應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確實是租賃,應當以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為依據,相關費用允許憑相關發票在稅前扣除。

結論:各種車輛相關費用應在合同約定的基礎上進行報銷,稅前扣除。允許扣除的費用應該與車的使用有關,如汽油、過橋、停車費等,這類費用是可以扣除的;但與車輛使用無直接關系的租賃車輛的購置稅、折舊費、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給私家車簽合同,代開發票,真的不現實,不切實際!

但企業不可能因此不產生這筆費用,稅收政策也不能成為企業經營的障礙。鑒於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用另壹種方式處理這些費用嗎?或者打個組合拳,綜合運用各種方式解決公司交通費問題。

怎麽做?

以交通補貼的形式處理

根據部門、級別、崗位性質,交通補貼直接隨工資薪金發放,解決員工平時發生的業務費用。

財企[2009]242號,凡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福利已實行貨幣化的,按標準發放的每月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基金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個人取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壹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現金、報銷等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收入,視同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國稅發[1999]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個人所得稅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征收。

註:對於這種交通補貼,各地計算個稅的標準不同。低於標準免稅,高於標準征稅,這要看各地的具體政策。如果沒有有政策的地區,那麽將全額計算稅款。

外國出租汽車

5.1非短期租賃

這個適合經常在外地跑業務的人。到了壹個省之後,銷售代表可能要走遍全省。這個適合找租賃公司租車。

公司與租賃公司簽訂框架合作協議,按月或按季度與租賃公司結算租車費用,並取得租賃公司合規發票。

員工跨省或跨市出差,可在租賃公司當地車庫取車使用,費用由公司統壹結算。

5.2短期租賃

滿足城市出行和商務接待場景需求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使用企業版網約車。

比如壹些在線汽車共享服務實現的企業出行服務,與企業財務直接對接,省去了員工支付交通費用和報銷交通費用的流程,出行效率更高,成本控制更到位。

這種方式也是租賃的壹種,但是更加集中高效。

以上方式,員工不會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且因為費用支出,取得的發票都是真實的,甚至員工都不需要預繳,直接由企業結算。

企業費用監控和稅前費用也是公開透明的,非常適合企業人員差旅場景多的大中型企業。

其實以上兩種方法基本可以解決大部分日常出行場景問題,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私家車共享的發生。私家車共享不僅難以監管,而且存在很大的稅收風險。更重要的是,員工交通事故無處不在,企業在員工生命安全方面也存在相應的風險。所以,要盡量不用。

償還全部花費

那麽,如果真的企業每天都有各種油費發票、過路費發票要報銷,又沒有簽訂租車協議,如何盡可能的規避風險或者將風險降到最低?

首先要盡量降低這壹塊的比重。我們可以采取補貼或者找專業的第三方租賃公司解決大量的企業出行場景。

其次,如果這種臨時費用真的發生,我們需要做的是從會計報銷流程、發票取得等方面做好內控。最終目的是證明費用是因公發生的,什麽都不說,在稅務檢查時獲得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可。

建立制度是關鍵!妳必須有壹個相關的系統來固化這個東西。可以單獨設立私家車報銷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下增加私家車的相應規定。

在系統中,指定主要地點,並以系統的方式固定城市和州的行駛公裏數,並以每公裏報銷多少油的方式進行計算。

至於發票,要憑票報銷,開具公司註意。簽發日期將證明旅行的真實性。

如果我們做到了這壹點,制度健全,費用合理,出差證據充分,不是變相補貼,不是違規報銷,那麽我認為即使查了稅,也是因為真實的業務原因,可以和稅務溝通協調,得到稅務的認可。

結論:

公司與個人簽訂租賃合同的,在個人向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時,按照“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按月納稅,(收入-費用)*20%。

對於未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職工的收入,職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並采用累進稅率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