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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電信和網通要合並是真的嗎?

確實有消息稱中國電信網通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他們合作的主要出發點是:本著“維持現狀,面對現實,規範未來”的精神

主要內容是:停止在非優勢區域發展新用戶(包括傳統固話用戶、大靈通、小靈通等無線市話用戶、寬帶用戶、呼叫中心及各類客戶)。

所以合並不太現實。

不過好像石家莊又要占優了,挺郁悶的!

這是協議的內容。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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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與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合作協議

2006年2月16日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2007年2月16日在北京簽署: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1號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網通”)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6號C座。

法定代表人:張春江。

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作為國有特大型通信骨幹企業,從事本地電話、長途電話、國際電話和互聯網業務,肩負著為社會提供通信服務、推進國家信息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歷史重任。

在《國務院關於印發電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36號)精神指引下,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及時積極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總體部署,進壹步加強合作和理性競爭,對營造規範的電信市場環境、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務廣大用戶產生了深遠影響。

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著“維持現狀,面對現實,規範未來”的精神,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諒解。

1.合作原則

1.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政府監管。

1.2.公平正義互惠互利協調協商誠實守信。

1.3.合理利用資源,避免重復建設,促進共同發展。

1.4.規範市場行為,進行理性競爭,避免惡性價格戰。

1.5.尊重用戶權益,為用戶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務。

1.6.在平等、公平、合理、科學的基礎上開展互聯互通。

2.合作內容

2.1停止發展非優勢區域新用戶(包括傳統固話用戶、大靈通、小靈通等無線市話用戶、寬帶用戶、呼叫中心及各類客戶)。

2.1.1非龍頭地區停止開發新的政企客戶。

2.1.1.1 2007年3月6.5438+0前,由雙方集團大客戶部控制,非主導省(區、市)向主導方提交2007年2月28日前已提供服務的政企客戶(含集團總部開發的)名單,名單應包括客戶所在地、客戶名稱、客戶姓名。雙方確認的政企客戶名單中的客戶視為老政企客戶,不在雙方確認的政企客戶名單中的客戶視為新政企客戶。

2.1.1.2對於新的政企客戶,

如果客戶需求不涉及跨北,所有服務由主導方提供,非主導方不得投標和提供服務。

客戶需求涉及跨北的,由主導方投標,中標後由中標方提供長途段;南方21省由中國電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國網通提供。

2.1.1.3對於老政企客戶,

當客戶只使用壹方業務時,該方可以繼續跟蹤服務,另壹方不再參與投標。

當客戶同時使用兩種業務時,如果客戶提出該需求是新的業務需求且橫跨南北,則由主導方投標,中標後由中標方提供長途段;南方21省由中國電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國網通提供。如果客戶的需求是新的業務需求,不跨南北,主導方投標,提供服務;如果客戶需要擴展現有設備來提供舊服務,所有服務將由原服務提供商提供。

2.1.1.4為滿足IDC、ISP、網吧客戶的高通信質量要求,雙方可為上述客戶提供雙重接入服務。

2.1.65438+400X雙方不得在非優勢區域發展新的400X、800客戶。

2.1.1.6對1前綴和95/96前綴服務站

前綴為1的政務服務和社會服務短號碼、前綴為95的企業短號碼電話總機業務,由集中電話總機所在地的牽頭方投標,中標後長途段由中標方提供;南方21省由中國電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國網通提供。

主導方將對前綴為1的政府公務服務和社會服務短號碼以及前綴為95和96的分散地方臺的企業短號碼總機服務進行投標。中標後,中國電信將提供21的南方省接入,中國網通將提供10的北方省接入。

2.1.1.7中標人要求技術規範、接口標準、設備型號、服務規範統壹,雙方提供各自領先領域的調試服務、故障測試、故障處理、運行報告等服務。

2.1.2停止發展公眾用戶

2.1.2.1自2007年3月1日起,非主導方不再新增本地網端局號碼和省內新IP地址段。

2.1.2.2非主導方不再對公眾客戶開展基礎電信業務宣傳推廣活動,實施新套餐,增加代理商。

2.1.2.3非主導電話用戶總數在2007年2月底的基礎上不增加。非主導電話用戶總數以雙方關口局已過網的非主導電話用戶總數為準。在2007年3月15之前,兩個集團在2007年2月交換了非主導電話用戶總數。

2.1.2.4非主導方寬帶用戶總數在2007年2月底的基礎上不增加。非優勢方寬帶用戶總數以信息產業部備案的非優勢地區IP地址段下用戶總數為準。2007年3月1之前,兩個集團互換IP地址段和非優勢省份寬帶用戶總數。

2.2控制重復建設,加強資源合作。

2.2.1自2007年3月1起,除機房改造、互聯網結構優化、國際光纜連接三項投資外,雙方停止非優勢領域的所有項目投資。

2.2.2雙方將在電信基礎設施領域開展資源合作。當非優勢區域的現有資源不能滿足需求時,雙方應優先租用優勢本地網的網元和設施(包括電路、光纖、子管、管道、電線桿等網元和其他網元、辦公樓、電源及相關配套設施等。),各方以向優勢區域內主要客戶提供的最低價格向對方出租基礎電信設施資源。

2.3確保網絡間的順利互聯

2.3.1雙方高度重視並充分滿足彼此的互聯互通需求。壹方向另壹方提出互聯申請後,另壹方應積極配合,優先保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網絡互聯和業務開通。任何壹方不得擅自向對方開放或在對方網絡上開通雙方協商未同意開放的互聯網業務。

2.3.2雙方協商確定網間互聯方式,並相互配合擴展和調整互聯電路。

2.3.3雙方在網間結算和大客戶結算中誠信合作,明確雙方的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規範對賬、差異處理和資金結算的周期和流程,相互提供結算清單,確保結算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通過變更路由、主叫號碼、人為調整網間結算數據或變更、重組機構等方式逃避或拖延結算。

2.4規範通信建設行為

2.4.1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通信建設的各項規定,不得危及對方通信設施的安全。

2.4.2嚴禁雙方擅自更改、移動、使用或拆除對方的通信線路(管道)和設施,嚴禁擅自在對方的機房、管道、電桿上引入或附加通信線路和設施。

2.4.3嚴禁雙方安裝各種電信設備(撥號器、路由器、音頻接入設備、並行分支設備、PBX等。)在對方固定通信線路上擅自改變對方路線,繞開對方流量。

2.4.4當發生通行權爭議時,雙方應積極采取協商的方法解決爭議,防止通信設施遭到破壞。

2.5維護對方企業的商譽

2.5.1如有爭議,雙方均不得通過媒體進行惡意炒作,損害對方的企業形象。

2.5.2雙方不得通過煽動用戶或代理人上訪來解決糾紛。

2.5.3雙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用戶詆毀對方的商譽和企業形象。

2.6進壹步加強維修合作

2.6.1雙方應制定進入對方租用機房進行設備維護、緊急故障排除和項目實施的相關程序。

2.6.2雙方進壹步加強網絡維護方面的溝通與合作,共享維護資源和經驗,不斷提高網絡維護水平和運行效率。

2.6.3雙方將加強在重要通信、應急通信、大客戶通信、互聯網網絡安全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合作,* * *做好黨政通信、應急通信、重要通信、大客戶通信支撐保障、互聯網資源開發等工作。

2.6.4涉及重要通信、大客戶通信、應急通信等的故障。應明確接入段故障處理時的命令和資源調度的管理制度和處理流程。

2.7開展其他業務和技術合作。

2.7.1在信息產業部組織的PC-PHONE試商用期間,由於PC-PHONE的技術和商業模式尚不完善,任何壹方都不會在對方占主導地位的地區發展PC-PHONE的電話語音業務。商用測試後,如因情況變化確需開發,雙方另行協商。

2.7.2雙方在3G、PC-PHONE技術研究、新技術跟蹤、系統標準研究等方面積極合作。

2.7.3雙方將推廣國際標準,促進中國電信業的發展。

2.7.4雙方* * *享有不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領域的信息資源,如新技術測試、新產品進網等。

2.7.5雙方積極探索其他業務領域的合作,就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加強溝通、統壹立場,必要時以專項協議的形式落實合作事宜。

3.對投資收益實行預算控制。

3.1 2007年,中國電信北方10省(區、市)投資預算不超過30億元,收入預算不超過55億元;中國網通南方21省(區、市)投資預算不超過70億元,收入預算不超過105億元。

3.2雙方不得在非優勢領域進行預算外投資。嚴禁租賃設備、合資建設、合作經營、借用設備等變相投資經營活動。否則,預算外投資和收入將納入2007年非主導地區投資和收入預算總額。

3.3 2007年3月1前,雙方集團公司互換非優勢地區各省投資和收益預算安排。

非優勢地區2007年的收入預算應以2006年上報信息產業部計劃司的收入預算為基礎。

4.強化監督落實。

4.1雙方在集團和省級層面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協調機制。雙方集團領導應建立定期會議制度,溝通雙方投資、收益和用戶發展情況。加強雙方市場部、大客戶部等專業對口部門的溝通,控制省級公司按月進行數據交換和監督協調。雙方省公司成立協調對口部門,監督協議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2雙方集團在15上每兩個月交換壹次各省收入和投資額數據。

4.3雙方省公司在雙方集團市場部的控制下,按月交換本省(區、市)關口局的非優勢電話用戶總數、寬帶用戶總數和IP地址段,以保證2007年非優勢用戶總數在2007年2月底的基礎上不增加。

4.4雙方省級機構應根據本協議,重點監督非主導方停止發展用戶、收入控制和投資控制原則的執行情況。

4.5年末會計師事務所將對非主導方的投資收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並相互交流。

4.6為加強協議的執行,兩集團* * *同意確認集團和省級第三方控制機構,雙方將相互交換的信息提交第三方監督檢查。如雙方有分歧,以第三方的協調意見為準。

5.保密和對外披露

5.1協議的保密條款具有連續性,無論本協議無效或終止,保密條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響。

5.2雙方有義務對本協議及其附件以及本協議中提供的數據和信息保密。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壹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除外)。當需要對外披露時,雙方應協商統壹程序和披露口徑。

5.3雙方在簽署具體相關協議時,不得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原則,不得向用戶、媒體和其他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通知

任何壹方根據本協議的要求發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聯系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由專人遞送,或通過掛號信,或通過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傳真發送給另壹方。通知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通過以下方法確定:

(1)專人遞交的通知,自專人遞交之日起視為送達;

(2)以掛號信方式發出的通知,在郵寄日後10天(以郵戳為準)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送的通知,在發送和接收成功後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7.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7.1合作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規範競爭、真誠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

7.2雙方集團公司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分別對違反本協議相關規定的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免除年度績效獎勵和解聘職務,並抄送對方。

7.3非主導方如有新發展用戶,應將新發展用戶移交給主導方;如果收入和投資超過預算金額,應根據超出部分向對方支付等額的違約金。

8.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導致壹方或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條款的,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雙方有能力履行時,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9.協議條款

本協議於2007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07年2月31日。若在此期間發生行業重組、新移動牌照發放等重大事件,且雙方對本協議無異議,則本協議繼續生效。

10.適用範圍

本協議中的“雙方”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分公司和關聯公司。對於雙方都參與的公司,各集團公司有義務積極督促控制方不要采取與本協議相關條款相違背的行動。

關聯公司是指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實體,如果(a)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b)該方直接或間接享有超過壹半的可分配利潤;或(c)董事會的組成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d)該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註冊資本的壹半以上。

“牽頭方”指中國電信在南方21個省(區、市)的省級公司和中國網通在北方10個省(區、市)的省級公司;“非主導方”是指中國網通在南方21個省(區、市)的省級公司和中國電信在北方10個省(區、市)的省級公司。北方十省(區、市)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10省(區、市)。南方二十壹個省(區、市)指: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21省(區、市)

11.補充條款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得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而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有效性,則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

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壹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本協議壹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

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於文首所述日期簽署。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