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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辦暫住證需要的材料

辦理鄭州市居住證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申請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交本人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和暫住登記證明。

根據《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登記站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交本人符合居民身份證領取標準的數碼照片)和暫住登記證明,並根據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壹: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壹: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出勤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壹:學生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等。

擴展數據:

《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日期1年前1個月內,由居住證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在居住地登記站辦理簽註手續。簽註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居住地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登記站應當認真審核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居住證原件上簽註居住地址、有效期、簽發機關等信息。

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