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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解析: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責任:(1)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訂立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3)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追償: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承租人行使追償權。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4)特殊情況下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