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

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

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

《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0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以下是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屬地管理、行業自律、企業負責、群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施工圖審查、工程擔保、標準定額、城建檔案等監督管理機構。

除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外,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由開工審批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與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提倡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築質量、安全、環保、節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獎勵機制,對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建築質量和建築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涉及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項目的單位和機構簽訂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書。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約定,對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單位和機構進行檢查,組織協調解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確保工程款及時支付。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建設單位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納入成本。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在開工前壹次性全額支付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工程造價或合理工期。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單位和機構進行設計圖紙會審;未經聯合聽證,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註冊申報,並提供註冊申報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20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擔保等單位。開展驗收和安全生產總結。

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向縣級以上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工程檔案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出具驗收文件。

只有施工經驗合格的,才能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分戶驗收。

建設單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分戶驗收合格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決算和結算情況。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縣級以上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的工程檔案責任書,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的責任

第十九條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遵守操作規程,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各類管線、設施和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並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滿足抗震設防要求,防止因設計不合理而發生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

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頒發的設計文件深度規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企業和供應商。

第二十壹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對施工圖進行技術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出總監理工程師和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工程師。變更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並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質量安全監督計劃和質量安全監督實施細則;

(二)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防控體系;

(三)審查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情況;

(五)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隱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對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對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款進行審核簽字;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階段驗收;

(八)監督、審查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檔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實施檢測,確保檢測報告和數據全面、真實、準確、可靠。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不合格工程臺帳,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合格結果。

第四章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控體系和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並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依法提供履約擔保。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的項目部應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工程質量檢查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員。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考核合格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延長前接受相關培訓。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項目負責人的變更應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並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建設項目,不得委托他人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在建築工程施工前,就安全施工的有關技術要求、重大危險源和應急措施,向施工人員作出詳細的書面說明,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工程質量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防護用品和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制度,按照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對隱蔽工程和分項工程進行檢驗、評定和檢查。

工程設計和合同協議中明確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檢測內容,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壹條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過制造商規定的使用壽命;

(三)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

(四)沒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五)沒有完整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二條建築起重機械和特種機動車輛在施工現場首次安裝使用前,產權單位應當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現場使用建築起重機械或者專用機動車的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和專用機動車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三十三條下列建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培訓和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

(1)建築電工;

(2)建築焊工;

(3)施工現場專用機動車輛駕駛員;

(4)架子工;

(五)建築起重信號公司;

(6)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七)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人;

(八)高處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向施工單位移交工程檔案。

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交付建設工程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保修期限和範圍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築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責任方的質量安全行為和質量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三)受理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的舉報和投訴;

(四)查處違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三)糾正違反建築質量和建築安全法規的行為;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工程質量隱患和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將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機具和工人撤離現場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生產評價。

第三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對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向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資質和資格證書的;

(二)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活動,且未依法處理的;

(三)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從事生產活動,且不依法處理的;

(四)受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向施工單位移交工程檔案的;

(二)建設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未向城建檔案機構申請工程檔案預驗收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工程檔案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塗改、偽造項目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未向施工單位足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因不合理設計造成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進行檢測,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

(壹)未按照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隱蔽工程和分項工程進行驗收的;

(二)未按照建設標準、設計和合同進行檢測的;

(三)委托未取得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建築特種作業資格的,由施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二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提供建設項目使用說明書的;

(二)未出具質量保證書或者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不明確的;

(三)保修期限和範圍低於國家標準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工程、農民建造的低層住宅和其他臨時建築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