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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允許私家車共享?

私車共享是公司股東或員工將個人車輛用於公司經營活動,公司報銷租賃費、油費、路橋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的經濟行為。由於私家車越來越多,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公車私用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共享私家車的問題在於司機的駕駛技術良莠不齊,車況也參差不齊,成本控制沒有保障。處理不當很容易滋生新的腐敗問題。車輛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車主必須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所以共享汽車存在壹定風險。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配備定向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為特殊用途變相配備或者超標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調換、借用或者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範圍或變相配備。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車輛的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應嚴格限定在壹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擇國產車輛,優先考慮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要嚴格按照規定期限更新,更新期滿能繼續使用的要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拔調動而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保養、加油等政府采購,降低運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