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配備定向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為特殊用途變相配備或者超標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調換、借用或者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範圍或變相配備。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車輛的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應嚴格限定在壹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擇國產車輛,優先考慮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要嚴格按照規定期限更新,更新期滿能繼續使用的要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拔調動而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保養、加油等政府采購,降低運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