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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出租公房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是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租賃合同,雙方就約定內容達成壹致時,合同成立。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