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審核的步驟
1.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現場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初審機構應當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住房局復審;將不合格產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合格宣傳;將不合格產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進行公示,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受理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