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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年休假通知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和局黨委對全局幹部隊員的關懷,進壹步調動工作積極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0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經局黨委研究決定,進壹步嚴格帶薪年休假制度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 執行時間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根據工作實際,在每年度的11月至次年3月期間統籌安排本單位人員當年度年休假。

二、執行標準

(壹)在編在崗職工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計工作年限按照足年足月計算。

(三)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為壹個計算年度(2015年度自1月1日起計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本計算年度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超過應享受年休假天數且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請事假的按照實際事假天數抵減當年年休假天數。請病假未出具縣級以上醫院休假證明的,按照請事假計算。

三、相關要求

(壹)提高認識、認真落實。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要切實提高認識、統壹思想,從關心幹部隊員生活、維護幹部隊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既要鼓勵大家弘揚愛崗敬業的優良傳統,勤

奮工作,甘於奉獻,又要提倡勞逸結合,妥善處理工休關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認真貫徹落實好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合理安排、統籌計劃。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負責制定本單位人員的年休假計劃。要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做好統籌計劃,合理安排本單位人員年休假,確保正常開展各項日常工作。局屬各單位每月休假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總人數的20﹪,單位班子成員同時休假人數不得超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壹,同時休假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總人數的10﹪。局領導、機關各科室和人員較少的局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休假人員要做好工作交接,嚴格落實《AB崗零缺位工作制度》,確保工作的延續性,堅決杜絕工作空檔。

(三)嚴格審批、及時備案。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應於

每年10月15日前將本單位人員年休假計劃報局人事科審批,逾期不報送的視為自動放棄。審批同意後,應嚴格按照計劃安排年休假,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的,由變動人員所在單位提出休假調整意見,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後報人事科備案。

(四)遵守紀律、文明休假。年休假期間要嚴格執行省委、市委有關要求,認真貫徹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禁止使用公車出行,禁止著制服出入各種旅遊娛樂休閑場所;要保持通訊暢通,離開本市的`需提前告知所在單位;如確有工作需要須及時返回工作崗

位,可另安排時間補休;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秩序,遵守社會公德,註意交通安全,確保渡過壹個文明、輕松、愉快的假期。

機關人員年休假通知 [篇2]

關於落實國家公務員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級經濟開發區、東部區塊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機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央、省關於機關幹部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為落實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制度,確保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現就加強落實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年休假對象

壹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黨政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滿壹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工作人員)。

二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參照執行。按國家規定享受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單位的人員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壹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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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據單位的工作任務、人員的崗位性質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合理計劃並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切實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壹制訂本單位當年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於年初(三月底前)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要根據機關推行“AB”崗的要求,合理進行崗位與人員的配置,科學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象。

二單位領導幹部要執行年休假,以確保本單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實施。

1、市級四套班子主要領導的年休假安排,由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報臺州市主管領導核準。其他市級領導的年休假由其本人在年初作出計劃,由市委組織部匯總,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核準。

2、科(局)級領導幹部年休假計劃的安排,按幹部管理權限,事先征求市委組織部門意見。

三單位要為工作人員休假提供方便。對確因工作原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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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計劃安排年休假的,應當按幹部管理權限批準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四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如遇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

五單位要進行年休假登記管理。對年休假要及時掌握動態、提示信息,實施報告和檢查,認真履行請銷假手續。 六要處理好病事假與年休假的關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嚴格按病事假的規定扣減工資福利及獎金待遇。

七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當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底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0天。

5、 如當年享受年休假以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以上2、3、4項中的其中壹項規定的,其下壹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及要求

要切實加強年休假的管理,通過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實現年休假的目的。

壹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二不休年休假的人員,不得領取休假補貼,單位不得以經濟補償形式抵作年休假。

三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報銷費用及免費旅遊。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更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各部門應從實際出發,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實好年休假。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適應不同單位、不同群體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制度。

機關人員年休假通知 [篇3]

各科室:

為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和《 縣人事局 財政局轉發<雲南省人事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經研究,現對我局(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我局(公司)職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數見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報局長批準後安排休假。局領導年休假由辦公室征求領導意見後安排。

三、年休假應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的可推遲到年底安排,原則上不允許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員控制在職工總人數的10%。若職工自行放棄安排休假的,單位不支付補償報酬。

五、年休假在壹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壹)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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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

(五)因個人原因脫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

(六)被停職審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七、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職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職工休假期間,各科室要安排人員接替休假人員的工作,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十、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若有離開彌勒外出的必須向局長報告。

九、本通知自二O壹二年壹月壹日起執行。

二O壹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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