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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遊發展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展旅遊業,旅遊規劃、旅遊資源保護、旅遊經營和旅遊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資、市場運作的原則,堅持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有效保護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突出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第四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作為支柱產業培育發展。第五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發展旅遊業。捐贈資金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費優惠,並列入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設立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第六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制定旅遊發展政策和措施,督促旅遊發展重大事項的執行。第七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壹)負責旅遊綜合協調具體工作;

(二)組織旅遊資源普查,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旅遊重點項目規劃和旅遊線路規劃;

(三)組織實施旅遊市場開發和宣傳促銷;

(四)制定和實施旅遊人才培訓計劃;

(五)按照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重點項目規劃,組織實施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

(六)規範旅遊企業及從業人員合法經營和服務行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受理旅遊者投訴,指導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七)監督和檢查旅遊服務設施和服務質量;

(八)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九)推進旅遊發展信息化建設。第八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發改、財政、規劃、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文化、民族宗教、衛生、農業、林業、水利、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九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假日旅遊預報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向公眾發布相關旅遊信息。在機場、車站、碼頭、廣場、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等遊客相對集中的場所設置旅遊信息多媒體,為旅遊者提供咨詢服務。

廣播、電視、報刊、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媒體應當開設旅遊欄目,開展旅遊公益宣傳,為遊客提供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第十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堅持旅遊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因地制宜、低碳環保,突出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地質景觀、綠色生態特點,發揮地方民族文化多樣性和自然環境生態優勢,整合旅遊資源要素,提升旅遊品牌檔次,明確旅遊整體形象和旅遊文化宣傳推介主題,參與跨區域旅遊合作與發展。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基礎設施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旅遊發展規劃相互銜接。第十壹條 旅遊交通線路及配套的服務功能設施應當納入城鄉交通路網統壹規劃建設。城鎮交通線路和站點的設置應當兼顧沿線的旅遊設施和景區(點)的旅遊功能。

編制景區(點)外聯道路建設規劃、旅遊客運線路和站點規劃,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的供電、給排水、通信、環保、衛生、綠化、消防、水利等旅遊服務功能和相關旅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三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預留旅遊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重點旅遊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優先安排。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與當地民族特色、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水土保持和景觀保護方案,配套建設必要的汙染物處理設施。第十五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鼓勵利用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資源,開發獨具特色和具有歷史文化內涵的旅遊產品。第十六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對條件成熟的旅遊景區(點),可以經營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收費抵押權等入股、融資,合資、合作開發旅遊景區。但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旅遊景區土地使用權之日起,2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進行開發經營的,其土地使用權由原批準機關無條件收回。

鼓勵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對建設旅遊開發區、重點旅遊景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