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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標準的依據可分為三類:

第壹,按人均耕地;

二是根據土地使用面積和土地性質確定;

三是根據家庭人口確定用地標準。

農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所占用耕地面積、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

下列宅基地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收回:

(壹)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三)農村村民宅基地以外的壹處房屋;

(四)農村“五保戶”騰退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兩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因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