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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取員工的住房補貼?

買房租房時,職工住房補貼可以憑證明到公積金部門提取。住房補貼是國家給予個人的福利。壹般情況下,這個錢是不能直接提取的,需要通過買房證明和租房證明來提取。每個人的補貼費用也不壹樣。

壹、如何提取員工的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委托銀行承辦相關金融業務。

(二)各實施單位按照規定的歸集渠道,在存儲住房公積金的銀行以職工名義開立住房補貼專用賬戶,每月自工資發放之日起10日內將職工住房補貼存入其賬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3)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人員,在實施單位工作滿2年,可在購買住房時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名下住房補貼本息余額支付購房款;額度不足的,職工可按規定申請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

(4)實行住房抵押貨幣分配的人員在租房時,可每半年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壹次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憑住房租賃合同支付房租。

(五)住房津貼計發期間發生職務變動的,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照新的職務計發住房津貼,直至累計滿25年。

(6)住房補貼期間在本市工作調動的,原工作單位在辦理完調動手續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並將住房補貼發放的月份和金額(以下簡稱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新工作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根據計算情況,繼續向本人發放住房補貼。

(七)住房補貼計發期間調離本市的(含已批準出國定居人員),原工作單位在辦理完調動手續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算繳納的住房補貼本息金額可壹次性提取,原工作單位將計算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八)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者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並將計算信息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重新參加工作的,新工作單位可根據計算的情況繼續向本人發放住房補貼;如果沒有再工作,已經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以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壹次性提取。

(9)職工退休前住房補貼未使用的本息余額可壹次性提取;退休時,未足額領取規定年限住房補貼的,原工作單位應繼續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待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直至累計25年期滿。

(10)在住房補貼計發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當月起停止住房補貼的計發;其中,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前已參加工作的,可根據其工齡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但最多累計發放25年。職工死亡後,其名下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其繼承人壹次性提取;房屋抵押貸款已辦理,由其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

住房補貼由員工所在單位出,公司出壹半,個人出壹半。最後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這個不能直接用現金提取。只有在買房裝修或者租房的時候才提取。取款時需要有取款證明,沒有證明就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