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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產稅實施細則

計征房產稅的房屋原值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房屋租賃稅費的管理標準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規和稅務部門的委托,對房屋租賃征收租賃管理費,代征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租賃管理費和房屋租賃稅都是以租金為基礎,按照壹定的標準組織征收 。

1、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原則

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是房屋租賃稅費計征的核心問題。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主要有兩個原則:壹是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二是核定租金原則。

①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則

以寶安區為例,《寶安區私人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把寶安區私人房屋分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三類進行分類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采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除對需要按實際租金收入開具發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采用核定方式確定租金收入。這種采用核定方式認定的租金稱為核定租金。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計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業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積×住宅指導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業租金收入=商鋪面積×商業指導租金×商鋪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積=(整棟房屋層數—業主自用層數)×每層平均建築面積

商鋪面積=商鋪租賃雙方合同約定實際面積

居民自建房建築面積是征收稅費的計算依據。居民自建房稅費征收以棟為單位計算總建築面積。如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壹棟樓房的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屬兩位或兩位以上業主的,可對業主分別計算總建築面積。

住宅指導租金和商業指導租金為市租賃管理辦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租賃管理所上報區、市租賃管理辦批準的指導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鋪出租率為該房屋所屬區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積占可出租房屋面積的比例。

應繳房屋租賃管理費=核定租金收入×租賃管理費率

②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a、申報登記。

b、核定出租率。

c、核實出租面積。

d、確定租賃面積、計算租金收入。

e、文書送達。

f、租金調整。

g、檢查復核。

h、申報停租或變更。

2、房屋租賃管理費征收管理

(1)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概念

房屋租賃管理費是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行為征收的壹種行政性收費。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概念有以下涵義:

①房屋租賃管理費是壹種行政性收費

②房屋租賃管理費征收主體是房屋租賃管理部門 ;

④房屋租賃管理費的征收對象是房屋租賃行為;

⑤房屋租賃管理費交納人是房屋收益人,包括出租人和轉租人等。

(2)房屋租賃管理費征收標準和依據 房屋租賃管理費征收標準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①出租房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②出租房屋辦理備案手續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③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差額部分,應當按上述規定的標準,由轉租人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計費依據 房屋租賃管理費計費依據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規定認定: ①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②根據《寶安區私人房屋租賃稅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壹般情況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為依據計征租賃管理費。

(3)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計算公式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計算公式:

出租人月繳租賃管理費=租金收入×租賃管理費費率

具體情況如下:

①非居民自建房辦理合同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計算公式

出租人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月租金收入×2%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

轉租人月應繳租賃管理費=(轉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

②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計算公式

出租人月繳租賃管理費=月租金收入×3%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

轉租人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月轉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

③居民自建房屋出租辦理合同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計算公式

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核定月租金收入×2%

④居民自建房屋出租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計算公式

月應繳租賃管理費=核定月租金收入×3%

(4)房屋租賃管理費征收管理程序

①電腦員根據出租人合同登記或備案的房屋租賃情況,於每個季度最後壹個月或每月的15日前輸出《房屋租賃管理費核查表》壹式2份,出租人、租賃管理員各壹份。

②租賃管理員核對後,對變更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所長簽字,由電腦員輸出《房屋租賃管理明細表》壹式3份,所長、管理員、收費員各壹份;《房屋租賃管理通知單》壹式2份,業主(出租人)、管理員各壹份。

③收款後,開票人員開具省財政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收費收據。如當事人約定,由承租人代交管理費的,收據上的交款人仍應填寫出租人的姓名。

④收款人應及時向租賃管理所所長,管理員通報租賃管理費收取情況。對拖延交付管理費的出租人,管理員應填發《限期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通知書》進行催繳。

⑤各租賃管理所於每月的28日前填寫《房屋租賃管理情況統計表》,報市、區租賃管理辦。

⑥房屋租賃管理費須及時存入市、區財政部門指定的專戶,不得截留、挪用,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法律責任

①出租人或者轉租人不繳納或者遲延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其繳納,每遲延壹日,按應交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②當事人不服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③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房屋租賃稅征收管理

房屋租賃稅並不是壹種獨立的稅種,它是對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幾種稅種的統稱,包括了因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等稅種。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所得稅的法定征收機關是稅務部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地稅部門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

(1)代征房屋租賃稅的範圍

私人房屋指個人所有、數人***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資房等。外地駐深企業是指註冊地在深圳市外的企業,包括國內企業及境外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2)代征房屋租賃稅的稅種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代征房屋租賃稅稅種包括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應繳納的所得稅為個人所得稅,外地駐深企業出租房屋應繳納的所得稅為企業所得稅。

(3)私房租賃稅納稅標準

為了方便納稅,減輕納稅人負擔,深圳市地方稅務局2004年印發的《關於私房租賃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4]937號),決定從2005年起,簡化私人房屋租賃稅計征辦法,適當降低納稅標準。其具體規定是:

私房租賃營業稅起征點為營業額1000元不變,私房租賃的個人所得稅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暫定為1%,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私房租賃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並采用私房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簡化計征手續。具體計征標準如下:

①私房租賃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稅收綜合征收率為4.1%(房產稅4%、印花稅0.1%)。

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稅收綜合征收率為8.22%(營業稅3%、房產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0.03%、教育費附加0.09%、印花稅0.1%、個人所得稅1%)。

根據上述規定,應納私房租賃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月應納租賃稅額=當月租金收入×稅收綜合征收率。具體計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①私房租賃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私房租賃當月應納租賃稅額=當月租金×稅收綜合征收率(4.1%)

②私房租賃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私房租賃當月應納租賃稅額=當月租金×稅收綜合征收率(8.22%)

(4)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納稅標準和納稅期限

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包括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

①深圳市外國內企業房屋租賃稅納稅標準

根據有關稅法規定,深圳本市外國內企業房屋租賃稅的稅種和納稅標準如下:

印花稅:合同租金總額×0.1%

營業稅:租金×5%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額×1%(外國企業、港澳臺地區企業除外)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3%(外國企業、港澳臺地區企業除外)

企業所得稅:租金×20%×15%

房產稅:房產原值×70%×1.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