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