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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產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全民、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各類房屋的產權管理和產權登記。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登記,是指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反映城市房屋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四條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涉及土地管理的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二章產權登記第五條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房屋所有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效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確認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第六條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分別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關原始憑證和房產資料:

(壹)新建住宅,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竣工圖。

(二)翻建、改建、擴建房屋,提交有關報告、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房屋所有權證》、竣工圖紙。

(三)購買私有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契證。

(四)購買商品房的,提交購房憑證、買賣合同和付款憑證。

(五)拆遷安置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提交產權調換協議、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差價支付憑證及相關證明。

(6)捐贈、遺贈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捐贈書、遺贈文書原件。

(七)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效的繼承憑證。

(八)交換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交換協議和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被分割或分割的房屋,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財產分割書或分割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房屋轉讓的,提交轉讓批準書、產權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壹)因處分抵押、典當財產或拍賣取得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抵押合同、典當合同、拍賣協議、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獲獎房屋,提交獲獎證書、房屋產權證、契證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不能親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應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認證或者公證。第八條* * *兩個以上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房屋,由* * *與* * *共同登記,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應當出具棄權書。領證時,其中壹人由* * *推薦領取房產證,另壹* * *分別領取房產證。

《房屋所有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條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買賣、贈與、交換、繼承、析產、分割、作價入股、拍賣等轉移的。,業主應在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契證、過戶、所有權轉移登記。第十條新建房屋,應在竣工後3個月內申請權屬登記。

翻建、改建、擴建房屋及房屋所有權人變更姓名、名稱的,應在完成或更名後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房屋被拆除、倒塌、滅失的,應當在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交回原產權證。第十壹條房屋所有權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30日內憑抵押合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二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審核本轄區內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具體核查期限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並登報公布。應當驗證而未驗證的房屋所有權證無效。第三章產權管理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的房屋屬於國家財產。轉讓房地產時,必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後,方可轉讓。第十四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嚴禁塗改和偽造。未經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刷或者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