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如果男方要求離婚,可以和他提條件嗎?

如果男方要求離婚,可以和他提條件嗎?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務和財產所得;

(二)壹方或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北京趙遲律師事務所將回答您的問題。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 * *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問題二:離婚時房屋拆遷所得如何分割?

女方要離婚了。她和丈夫結婚20年,有壹個女兒,年齡19。女方和男方共同居住的平房將被拆除。那套房子是私人的,房主寫的是她老公爸爸的名字,也就是她公公的名字。這位老人已經去世多年了。另壹個女人的賬戶沒有落在那個房子裏。自從準備離婚後,女方就搬出去和父母壹起住了。

請問:這套房子應該算作他們的財產嗎?這套房子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溶液分析

1.被拆遷人可以獲得拆遷補償,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案中平房的戶主是女方的公公,所以老人去世後,房子由老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2.如果女方依法繼承壹定份額,她就成為房屋的主人,可以按照繼承的份額獲得拆遷補償款。戶主的名字還是老人,說明遺產沒有分割。如果老人在夫妻結婚前死亡,根據新婚姻法及其解釋,女方繼承的份額屬於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如果老人婚後死亡,該份額屬於夫妻關系,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三十三條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第壹、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於所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問題三:壹方為挽救婚姻付出巨大努力,是否可以分享更多財產?

男女雙方結婚後,男方得到本單位的福利房。物業按福利價支付8萬元,包括女方工齡等相關優惠政策。現在房產按市場價40萬左右。女方認為離婚時自己擁有壹半財產,要求男方按市場價付給她20萬元。壹方面男方現在沒有這個贍養能力,否則會造成離婚後男方負債生活。此外,男方也認為已經為挽救這段婚姻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女方顯然還不夠努力。另壹方面,女方擁有壹定的財產,離婚時可以繼續在自己的單位尋求房產。

請問這筆財產應該如何合法合理的處理?挽救婚姻的態度是否影響最後的財產判決?

溶液分析

首先,這套房子的價值應該按照離婚時的市場價格來計算,符合公平原則。

其次,在男方無力支付房屋價值壹半給女方,女方有能力支付男方的情況下,我認為應該分給女方,女方支付20萬給男方。這樣男方就可以租房子住,沒有經濟困難。如果房子給了男方,男方無力支付房子價值的壹半給女方,顯然對女方不公平。

再次,挽救婚姻的態度是否對財產分割有影響,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但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作為酌定情節,影響審判長的判決。

相關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13條: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別使用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按照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問題四:離婚時壹方隱瞞財產怎麽辦?

張,男青年,1997,與妻子曾在北京工作壹年。回家後,工頭交了8500元,由妻子代收。他在旁邊數了數錢,後來錢壹直放在婆家。當張某向妻子要錢時,妻子說沒有,他們都是定期存款,存折在母親家,但張某從未見過存折。1998張患腎結石,妻子照顧。當時夫妻感情還是很好的,用的醫藥費生活費都是張的母親出的。因為壹個人生病了,另壹個人要互相照顧,所以沒有工作。張的母親是帶人去東北的包工頭,張老婆的舅舅是工頭。他還欠著張媽媽3000多塊錢的工資,於是他老婆曾直接從他舅舅和叔叔那裏收了3000塊錢,然後錢也不翼而飛,大概是被老婆存到娘家了。現曾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離婚。

請問:

1,曾以結婚5、6年無子女為由要求離婚,理由是男方有病(只去私人診所就診,沒去正規醫院確診)。法院能判決離婚嗎?

2.如果決定調解或離婚,能否要求妻子曾將兩筆存款取出並均分?如果是的話,張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這筆存款。他現在有什麽途徑可以取證?應該獲取哪些證據?如何取證?

3.如果妻子在夫妻生活中把那些錢都花光了,張該怎麽辦?妳給出什麽證據來反駁?

溶液分析

1.其妻子請求離婚判決的理由不是離婚判決的法定理由。是否判離婚要看實際情況。

2.第壹筆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分;第二筆存款是張的個人財產,屬於她個人。怎麽取證,拿什麽證據,只能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

3.如果他的妻子聲稱這筆錢已經在同壹個生活中被消費掉,張燦只需證明這兩筆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張舉證的難度會很大。

相關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七條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問題五:婚後經濟上相互獨立。離婚的財產怎麽分?

我和我老婆從1998到65438+2月登記結婚。1999我在公司分到壹套兩室壹廳(公房),然後按照相關規定以49000元的價格購買。至於婚姻財產,女方只買了兩種家用電器和壹些床上用品(* * *約4000元)。2000年9月婚禮後,兩人同居。婚前婚後經濟獨立,收入和支出全部由個人承擔,財產不在壹起。2001年2月,女方稱感情破裂,要求離婚,並索要壹半房款(3萬元),以及部分家電和家具。感覺不僅感情被騙,經濟損失也很大。誰能幫我?我該怎麽辦?

溶液分析

女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等價值較大的財產,8年後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未滿8年,該房產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用補償女方。對於有價值的家庭財產,應該是四年以後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應該認定為個人財產。由於男女之間沒有財產約定,登記後1998至65438+2月的收入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給男方的建議是和女方協商,如果不能達成壹致,那就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

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

問題6:離婚房產中的股份壹定要套現嗎?

我和老婆因為感情不和,同意去法院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有爭議。我們手頭有價值12萬的股票,但我年初買的時候花了16.2萬。現在市場處於低谷,隨時會有轉機。妻子離婚時必須兌現股票,平分財產。那樣的話,我們只能割肉了。希望專家能給我壹個好的建議。

溶液分析

對於這樣的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妻子協商解決財產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財產的分割,法律規定的原則是根據財產的性質和用途進行。如果她要求改變價格是不合理的,那麽丈夫可以補償妻子相應的現金,這樣就不會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權,如果她同意的話。

相關法律規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