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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國家規定電費怎麽收取

按照物價部門規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遵循“誰用電、誰付費”的原則,合理分擔供電部門按總電表抄見電量收取的電費。

按照物價部門規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遵循“誰用電、誰付費”的原則,合理分擔供電部門按總電表抄見電量收取的電費。若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裝分表,能夠準確反映線損總量的,線損按各分表用電量的比例據實分攤;若總電表之後分電表裝置不全,即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計量表,因而總表與分表之間線損不能準確反映的,各分表分攤的線損按每分表每月1千瓦時確定,其余的由出租人承擔;若出租人和承租人用電均未安裝電表計量,那麽,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應考慮按居住面積或居住人口、居住戶用電器的功率等因素來合理分攤總電表電費。

房東收電費1元壹度犯法嗎

房東收壹塊錢壹度的電如果超過當地電價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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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