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壹起***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6、廉租房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
(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4)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5)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6)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7)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