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