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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有哪些形式?

融資租賃業務的形式有直接融資;

再融資,即兩家租賃公司同時經營壹項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即設備擁有者將其原有財產的壹部分出售給出租人以獲得融資便利,然後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向公司租回出售的財產;和杠桿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使用人)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該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方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方,並向承租方收取壹定的租金。現在很多航空公司運營的飛機,航運公司運營的壹些船舶,石油公司運營的鉆井平臺,壹些醫院的大型醫療設備,大部分都是融資租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三十五條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支付期限、貨幣、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7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的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經營、使用租賃物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