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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文件內容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促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和要求,在執行公務中不當使用公款、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壹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支出總量,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評價;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公務活動中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情況要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並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擔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和檢查地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主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基金管理

第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全部收支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貪汙或者私分,嚴禁劃轉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費用。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不得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改進預算執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性,防止年底突擊花錢。

第九條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壹步完善會計制度,準確核算事業單位運行費用,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出差、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特點,並兼顧經濟發展水平和相關商品、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不同地區公務活動支出範圍和標準。

加強相關支出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支出標準調整機制,根據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化,定期調整相關支出標準,增強支出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和科學性。

嚴格支出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出範圍、標準及相關公務活動的費用。

第十壹條全面推行公務卡制度。完善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我國黨政機關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費用,除按規定由財政直接支付或銀行轉賬外,壹律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成采購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購買超出辦公需要的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違反規定指定品牌、型號和產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變更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履行相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為采購,並逐步分批實施集中采購。嚴格控制協議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通過協議拆分項目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要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估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有效性、透明度和專業化水平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國內旅遊和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國內差旅次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以公務差旅名義變相差旅、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等。

第十四條國內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和用餐,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旅行者的食宿由接待單位安排的,必須按標準支付住宿費和夥食費。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

第十五條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壹般性出訪、考察性出訪、對熱門國家和地區的集中訪問,不得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管理規定,不將出國視為個人待遇或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組團社。

組織、國外院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出國培訓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選擇最佳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十六條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的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宜出訪的團組予以調整或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預審制度。沒有出國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如有特殊需要,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規使用預算外資金出國,嚴禁向下屬單位、企業和中國駐外機構攤派或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出國團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和住宿,不得違規乘坐民航包機、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的房、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用公款與中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互贈禮品、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嚴格按照工作需要編制出國計劃,加強因公出國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國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性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和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品、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官方接待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拒絕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禁止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壹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用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按照協助安排用餐的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收取、轉移或者隱瞞接待費用。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和接待費用。接待清單是財務報銷的憑證之壹,經過審核。

第二十二條接待外賓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互惠、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嚴格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加強管理,禁止以招商引資為名超規格超標準接待、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管理局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壹管理和利用。完善服務運行機制,對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實行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運行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公務車輛

第二十五條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配備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分配,取消壹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殊專業技術等車輛和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社會化提供。取消壹般公務用車,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當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配備定向保障公務用車,不得因特殊用途等原因超配或者變相超配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調換、借用或者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範圍或變相配備。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車輛的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應嚴格限定在壹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擇國產車輛,優先考慮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要嚴格按照規定期限更新,更新期滿能繼續使用的要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拔調動而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保養、加油等政府采購,降低運營成本。

第二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車輛外,執法執勤車輛應當噴塗明顯的統壹標誌。

第二十九條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公務用車用於執法執勤、機要通訊和其他個人使用。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將領導幹部配備的公務用車用於個人用途。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參會人數、會期和規模。完善並嚴格執行禁止黨政機關在景區開會的制度。

第三十壹條會議場所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管理。會議住宿房間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遊覽,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準、超出範圍和標準的會議費用不予報銷。嚴禁違規用會議費購買辦公設備。嚴禁收取公務接待費等任何與會議無關的費用,嚴禁套取會議經費。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和規模,嚴禁以培訓為名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費用標準,嚴格控制培訓費用範圍,嚴禁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任何與培訓無關的費用列入培訓費用。嚴禁以培訓為名舉辦公款宴請和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產、單位設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慶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覽會。嚴禁使用財政資金舉辦商業性文藝晚會。嚴格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比賽。

經批準的節慶、慶典、論壇、博覽會、展覽會、運動會、比賽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種紀念品,不得支付超出規定標準的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加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應當在活動結束後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鑒定項目的費用由主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辦公空間

第三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應從嚴控制。凡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樓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不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樓項目,必須予以制止和沒收;凡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預算的辦公樓項目,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面積或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要嚴格管理,促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利用。凡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用、使用辦公用房或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或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和裝修、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的審批程序。以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執行新增辦公用房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逃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建築建設項目應當以簡潔、實用、安全、節能為原則,嚴格執行辦公建築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謀求成為城市地標,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投資,統壹由政府預算內建設資金解決。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樓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壹納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未經批準不得安排項目預算。

第三十九條辦公樓建設應嚴格執行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並加強對工程的全過程監管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樓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長期使用、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等原因不能滿足辦公需要的,可以進行修繕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提高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壹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壹調配、統壹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計劃審批和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交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壹調劑。

建設或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造舊”、“調新造舊”的原則,騰退原辦公用房,交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壹調整使用。

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內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辦公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進行調整解決;無法調整,確需出租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不得變相有償出租企業和其他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壹條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標準使用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配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分配使用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騰空,在退休或者調動時由原單位收回。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能源和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完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

第四十四條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整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更新期滿後可以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

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資集中回收,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銷毀。

第四十五條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壹組織實施,防止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 * * *使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進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成本,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推進無紙化辦公,減少壹次性辦公用品的消耗。宣傳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宣傳部門要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的作用,重視運用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的優秀品德。,宣傳解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常態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的現象和行為,要嚴厲批評,督促糾正。

紀檢監察機關要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要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圍繞節約型機關建設,組織開展各種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質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在全社會形成節儉風尚中發揮表率作用。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九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責任、內容、方式和程序,加強經常性監督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和明察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政府每年要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工作情況,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每年要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工作情況。該報告可與領導小組的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相結合。

第五十條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進行評議。

第五十壹條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壹次專項檢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檢查情況。專項檢查可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年終考核相結合。考察和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組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和執行等財政、金融、政府采購、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

審計部門要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和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信息公開制度。除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必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性、便利性和多樣性的原則以適當方式公開:

(壹)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預算、中標結果、采購合同等;

(三)批次數量、人數、資金總額等。;

(四)會議名稱、主要內容和開支數額;

(五)培訓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

(六)節日、慶典、論壇、展銷會、展覽會、運動會、比賽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樓建設、維護、使用和運行費用等。;

(八)公共支出和公共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推動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嚴格審查和批準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和質詢,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監督。

支持CPPCC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CPPCC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重視各級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中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查處媒體曝光的違法違規行為。

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奢侈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嚴肅查處群眾反映的問題。有責任

第五十七條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責任追究制度。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壹)未經批準撥付財政資金的;

(二)以欺詐等手段違反規定取得批準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虛報事項支出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其他違反審批、管理和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壹)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奢侈浪費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或者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未履行內部審批、管理和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的;

(五)對鋪張浪費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撤職、降級的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照《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予以沒收或者糾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的,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結論。

上訴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補充規則

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鋪張浪費的若幹規定》同時廢止。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壹致的,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