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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租賃合同的期限依法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即將出臺的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續訂租賃合同時,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否則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租賃合同可以書面形式訂立,也可以口頭形式訂立,但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無限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合同。

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1.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自協商壹致時起解除;

2.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本案中,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有爭議的,應當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

3.法律規定解除的,本合同自壹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壹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是否解除產生爭議,最後只能提起訴訟到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