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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租賃的政府土地30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

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根據上述法律第二款的規定,被查封土地的繼續使用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出租。但被查封的土地在出租前應告知法院和承租人,土地價值不能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