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根據上述法律第二款的規定,被查封土地的繼續使用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出租。但被查封的土地在出租前應告知法院和承租人,土地價值不能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