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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是指為公眾提供汽車運輸有償服務的活動,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業務。?第三條道路運輸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鼓勵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建設現代道路運輸服務體系,實現道路運輸與鐵路、水路、航空等其他運輸方式的合理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道路運輸,推進城鄉道路運輸壹體化。?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六條道路運輸行業相關協會應當按照行業協會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引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和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宣傳和實施,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裏程或者時間間隔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道路運輸車輛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並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第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搶險、救災、交通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

道路運輸經營者執行緊急運輸任務的,車輛實際使用人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承擔相應的運輸費用,不足部分給予適當補償。第壹節線路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經營?第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客運市場供求狀況、主要客流流向和流向變化,可以適時調整客運結構,改善客運布局,滿足公眾出行要求。?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分配旅客列車經營權:

(壹)同壹客運班線有三個以上申請人;?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決定開通客運線路,或者在原有客運線路上投放新的運力;?

(三)現有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屆滿,原經營者不具備繼續經營的資質條件,需要重新許可的。?第十二條班線客運車輛應當在許可的線路、班次和客運站點運營和停靠,在指定的客運站點上下車,不得沿途招攬乘客。?第十三條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持包車車票或者包車合同,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誌牌,按照約定的時間、目的地、路線經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乘客乘坐。?第十四條因線路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的過錯導致客運車輛無法繼續行駛或者乘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改簽或者退票,並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客運經營者應當保證車輛設施設備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第十五條旅客列車、包車旅客列車和旅遊旅客列車的經營者和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的;?

(二)超過機動車核定的載客人數的;?

(三)將乘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傾倒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裝卸行李;?

(五)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

(六)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