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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隨著營改增全面推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復存在,如在建工程使用自產產品,貨物本身並未流出企業。因此,“將自產或委托銷售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再視為銷售。

擴展數據:

增值稅征收範圍

1.征收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提供應稅服務的貨物以及進口貨物。

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和應稅勞務,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