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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遊協會章程

中國旅遊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旅遊汽車協會,英文名:China Tourism Automobile & amp;郵輪協會,簡稱:CTAC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中國旅遊車船經營企業、旅遊車船零部件生產企業、旅遊車船租賃企業、旅遊車船俱樂部企業、地方旅遊車船協會、其他與旅遊車船業務相關的組織以及旅遊車船行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知名研究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廣泛團結和聯系車船行業人士,代表和維護我國車船行業的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 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國旅遊船舶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旅遊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宣傳政府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並協助實施;

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爭取政策支持,保護會員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收集國內外旅遊文旅行業基礎信息,開展旅遊文旅行業規劃、投資發展和市場動態研究,為政府決策和旅遊文旅行業發展提出建議,幫助促進旅遊文旅行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四)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建立旅遊車船經濟信息網絡,收集、分析和交流國內外旅遊車船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法和應用技術,開展旅遊車船市場研究和預測;

受業務主管單位委托,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做好旅遊文旅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政策,參與制定和修訂旅遊文旅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準入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參與和開展旅遊車船行業的資質認證,促進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6.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和約束機制,完善相關制度,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出行行業職業道德規範,推進旅遊出行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旅遊出行行業行為,維護旅遊出行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開展旅遊船舶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咨詢服務,組織相關業務培訓。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和交易會。組織旅行業經驗交流,推廣應用新經驗、新標準和科研成果;

(8)加強與國內外旅遊和車輛行業相關組織和協會的交流、協調和業務合作;

9.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網站,編輯本集團出版物;

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有加入這個團體的意願;

(3)在本集團業務(行業、學科)中有壹定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提交會員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會員卡應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個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參加這個小組的活動;

3.獲得該組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組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俱樂部和退出俱樂部的自由;

6.遇到重大困難時,有權向這個群體求助。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組的決議;

(二)維護該群體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組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接受本組的鑒定和調解;

7.不得組織或參與壹切違背本團體宗旨、損害成員權益的活動;

8.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遊和旅遊、車船行業的政策法規。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該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

6.審議通過本團體的規章制度;

7.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領導本組各組織的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65歲;

(四)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喜歡這個小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分公司、代表處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費了壹陣子;

2.捐贈;

(3)政府資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4月6日經第七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