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等不動產價值補償;
2、對生產經營損失的補償,包括實際經營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
3、機器設備和其他可移動物資的拆卸、包裝、運輸等費用補償;
4.被辭退員工的安置補償;
5.拆遷造成的其他無形損失。
6.獎勵和補貼。
經營租賃房屋的企業在拆遷中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如下:
1,停產停業損失賠償;
2.設備拆裝補償主要針對大型或精密生產設備;
3、搬遷費用、設備、生產原料、基礎設施、可拆卸的地面附著物等。;
4.被辭退員工的安置補償;
5、關於拆遷造成的其他無形損失,導致訂單無法完成等違約金;
6.獎勵和補貼;
7、自建房屋置換成新的補償;
8.剩余租賃期的租金差額補償;
9.其他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