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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麽?

當我們簽訂壹份好的土地租賃合同時,壹般情況下,雙方都要按照合同中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如果有壹些細節處理不好,就會導致土地租賃合同的糾紛,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個人土地租賃合同怎麽寫。同時說壹下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大家壹起來說。

個人土地租賃合同

甲方的出租人

乙方的分包商

丙方的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的規定,為發展農村經濟,經甲方同意,丙方向甲方租賃原由乙方承租的土地。

土地租賃合同範本[智囊團& amp;專題】。達成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署如下合同:

第壹條;租賃土地的地名面積租賃土地的地名為畝(以戶口本為準)。東西南北四個地址都有壹個街區。

第二條;租借的谷物、蔬菜等。,以及其他耕作,在承包期內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 *年。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合同可以延期,示範合同為示範土地租賃合同。丙方享有同等的價格優先權。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年租金* * *元。每年到期前支付當年租金。乙方不得中途違約。若壹年後丙方未能支付當年租金,乙方有權收回土地。除非另有約定。經營者享受國家對土地的補貼和優惠。乙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乙方有權監督和維護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水利供應和道路暢通。創造條件為承租人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第六條;合同終止。合同執行過程中,土地被國家征用或集體規劃使用的,出租人必須服從,承租人在合同期內可享受土地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合同終止。

第七條;合同終止。期滿後,合同自然終止。

第八條。本合同壹式兩份,乙方和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壹方

乙方

丙方

日期年月

解決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的途徑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後果發生的糾紛。履行糾紛壹般是指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糾紛。因不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壹般是指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應由哪壹方承擔責任,承擔多少的糾紛。

與其他合同壹樣,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裏主要說壹下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註意的幾個具體問題。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和管轄。

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土地使用權出租發生的壹切民事權益糾紛,都應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由民事法院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同時還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除法律規定的管轄外,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的規定。

也就是說,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選擇上述任壹條款中的人民法院作為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

2、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壹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已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請求有關調解組織調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然後,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另壹方面,當事人(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超過兩年未中斷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人將只享有訴權,而永遠喪失訴訟打贏權。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因承租人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而引起糾紛的,應當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緩交或者拒交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超過壹年,權利人也將喪失勝訴的權利。

但是,自侵權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遇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限。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法律禁止。

3.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尊重合同雙方的意願,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和政策,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壹方以非法律規定,不應支持為由否定合同效力。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租糾紛的當事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國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公平保護。壹方不應利用其經濟優勢,免受不公平競爭和轉移經營風險的影響。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

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涉港澳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時,應當註意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正確對其適用我國的優惠政策,保護其合法權益。

4、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在適用法律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辦理;

(3)法律、法規、政策沒有規定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案件,從保護雙方民事權益和有利於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理處理。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訂立後,存在當事人不能預見和克服的客觀因素,如國家政策價格調整、稅率調整、國家費用調整等。如果明顯顯失公平繼續履行原合同,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酌情處理。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無效。

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時,要註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視為無效。此外,還應註意審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壹方,在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是否經過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批準,並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

未經合法批準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對方發生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的,或者出租人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合法批準自行或者變相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承租人與出租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發生糾紛的,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承租人在改擴建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雙方對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產權沒有約定的,產權歸出租人所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的改建、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折價支付。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或者附屬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適當折價歸出租人所有;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承租人合法使用租賃土地時,因不可抗力造成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滅失的,原則上由出租人申請重建。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對地上建築物重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未經協議或出租人同意改建、重建建築物的,產權仍歸出租人所有,改建、重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所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關於個人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解決途徑的知識在這裏。土地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壹般有幾種解決方式,即協商、調解、仲裁等。如果這些方法都無法解決,那麽就需要通過法院來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的相關事宜。希望以上文章能給大家帶來幫助。